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农业(扶贫)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农业(扶贫)

问: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必须退出原宅基地?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06-28 16:44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规定,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户口迁出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