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投靠入户所需资料。
答:申请人配偶在江海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未婚子女可随迁入户。按下表要求准备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入户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1 | |
2 | 《入户申请书》 | 原件 | 1 | |
3 |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4 |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5 | 《结婚证》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6 |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属自主产权房屋的,需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属银行按揭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提供银行盖章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和银行按揭合同,如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有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房产房、廉租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明及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被投靠人不是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 ||||
1 | 房屋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2 | 房屋权属人《居民户口簿》 | 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校验 |
3 | 房屋权属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 | 原件 | 1 | |
有子女随迁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 ||||
1 | 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 复印件 | 1 | 需提供原件校验 |
2 | 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不提供 | 复印件 | 1 | 需提供原件校验 |
3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 复印件 | 1 | 需提供原件校验 |
4 | 成年未婚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
5 | 未婚子女随迁的,需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