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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入户所需资料

文章来源: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18-03-30 16:5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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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投靠入户所需资料。

答:申请人配偶在江海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未婚子女可随迁入户。按下表要求准备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入户申请审批表》

原件

1


2

《入户申请书》

原件

1


3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4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5

《结婚证》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6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属自主产权房屋的,需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属银行按揭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提供银行盖章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和银行按揭合同,如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有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房产房、廉租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明及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被投靠人不是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2

房屋权属人《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校验

3

房屋权属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

原件

1


有子女随迁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

1

需提供原件校验

2

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不提供

复印件

1

需提供原件校验

3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复印件

1

需提供原件校验

4

成年未婚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

1


5

未婚子女随迁的,需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原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