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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9-01 15: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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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重建(置)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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