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条款?

文章来源:市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6-08-19 08:38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一)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站内地图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