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6-08-03 15:4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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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