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主要执业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将第三款中的“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修改为“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标注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七)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九)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医师变更主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将第四款中“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修改为“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将“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职业机构备案手续”修改为“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警告”修改为“通报”。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