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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来源:市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6-03-09 18:2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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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成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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