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5-09-03 15:4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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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