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4-08 15:45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