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否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4-10-10 17:03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可以。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