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问:失业后医保怎么办?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1-29 16:3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失业人员若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社保失业基金为其代缴职工医保费用,其本人无需缴纳医保费用。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期间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金结束后,若失业人员还未找到就业单位参保,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自2024年1月起,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的最低标准是318.45元/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