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问: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在城管执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文章来源: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3-11-24 17:42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管理秩序,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处罚予以惩诫。

  但行政处罚不仅仅具有惩诫功能,还具有补救功能,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正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和补救功能,也有效的预防了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若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行政机关就不再需要对其苛以处罚。为此,十分强调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采取教育、告诫、引导,以及责令其改正的执法方式。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不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又不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对其行为进行惩诫。因此,若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