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3-05-13 09:0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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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