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培训学校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标准,因此其中有1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