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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押的物品解除扣押后,物品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2-11-07 15: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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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

  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城管执法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及时联系的情形,对此,发布认领公告是尽快寻找到当事人的可行方法。认领公告可以发布在政府网站和公告栏中。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城管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认领财物的通知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其财物,则会导致大量的财物积压在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了妥善保存这些物品,不得不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指派专门的保管人员,造成大量的财物保管成本,而相关保管成本则全部由公共财政支出来承担。因此,针对这类逾期不领取的物品,授权城管执法部门在履行一定的公告程序后予以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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