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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