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处罚:依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表述相同,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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