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大型活动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五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并恢复原状。按照第四十二条 设置人未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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