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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