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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01-23 09:0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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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2008年区政府印发了《江门市江海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海府〔200811号)。江海府〔200811号文出台以来,对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不断增大,上级政策调整等,需对江海府〔200811号文进行修订。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科(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jmjhjh@126.com,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3861908,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018年1月23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本级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决策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五条[投资及审批方式] 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必须履行的其它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批等。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监察、审计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经济促进(含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含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具体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总体要求]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纳入市或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政府投资应当优先重点安排。

第八条[计划编制及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下达:

(一)每年9月份,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安排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并做好投资计划与财政支出预算的衔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第九条[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年滚动计划项目情况;

(二)年度计划总投资规模;

(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已完成投资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资安排、年度建设内容、责任单位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可作为一个项目打捆,并明确总体安排方向和投资规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计划确定具体内容,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要求]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的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后,具备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部门、行业发展建设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等。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动工建设;

(二)初步落实建设条件,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预计年内可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的。

第十一条[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要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一般应当在第三季度开展并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范围不包括对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的调整,涉及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调整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完成调整后列入计划。

第十二条[计划效力]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是办理项目审批、申请财政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财政、概算审批部门等可以依据年度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结算以及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前期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招标、征收补偿、三通一平、报建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费用。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垫付,待项目资金落实后归垫。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编报]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财政部门建设资金来源意向性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简化项目建议书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它各类专项规划、计划的;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

(四)已经市政府或区政府同意实施的。

属于前款情形之一,但确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相关工作,以及特重大项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按照程序编报、审批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