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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海区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5-07-28 15:1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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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海区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

的扶持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水务局、国土规划环保局、市场安监局、食药监管局和法制局:

    为促进我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江海区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对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于318日前反馈我局商贸流通科。

 

附件:《江海区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5728

 

(联系人:王陆琛,联系电话:3861554

江海区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发展的

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农产品市场服务功能,构建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一体化商贸服务体系,促进江海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304号)、《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和《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是指位于江海区辖区内的,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资本、外商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以完善的基础设施为载体,采用现代冷链物流标准技术,通过高科技电子商务方式,对农产品集中采购、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园区或场所。

第四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旨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优质农产品冷链龙头企业为市场主体在我区顺利落户、发展,培育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龙头企业核心主体(下简称核心主体),带动农产品冷链企业快速做强做大,以科技带动区内农业产业快速集聚、发展壮大。

 

第二章 核心主体

第五条  核心主体的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在江海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2、总投资规模20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冷链仓储容量达到20万吨以上。

按前款第一项注册、登记,承诺按前款第二项条件建设并取得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利用旧厂房升级改造的权属证明)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江海区人民政府核准备案的,为准核心主体。

 

第三章 建设扶持

第六条  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

第七条  优先支持核心主体(含准核心主体,下同)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评级、授奖的认定建设,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加快发展。

第八条  优先支持核心主体申请上级的政策扶持;对利用现有厂房升级改造的,支持其按照《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扶持办法》有关要求争取资金扶持。

第九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要求,对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可给予一定的建设支持。

第十条  江海区在公共财政资金中设立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扶持资金),对核心主体进行扶持。

准核心主体,可将申请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前期基础建设和技术开发。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评级、授奖的认定和上级政策扶持、利用现有厂房升级改造申请资金扶持的,按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准核心主体在取得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利用旧厂房升级改造的权属证明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首批即50%的专项扶持资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第二批即30%的专项扶持资金;在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或利用旧厂房改造完成后可申请第三批即20%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核心主体核准备案程序:

(一)在规定期限内,向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核准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3、投资合同协议;

4、土地或旧厂房升级改造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需要的其它佐证材料。

(二)区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区发改统计、住建水务、国土规划环保和财政等部门按职能进行核实。

(三)各部门形成统一同意意见后,由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则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根据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发展情况,在申报的核心主体中择优筛选,决定批准备案一个核心主体。

(四)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同意意见予以备案,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准)核心主体核准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经核准备案的核心主体,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如下材料,向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划拨专项扶持资金:

1、扶持资金申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3、核心主体核准备案通知书;

4、需要的其它佐证材料。

(二)区经济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区发改统计、住建水务、国土规划环保和财政等部门审核加具意见。

(三)各部门形成统一同意意见后,由区经济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区经济和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同意意见联合印发发放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与指导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与此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或奖励。

第十六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牵头区发改统计、住建水务、国土规划环保和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工作,对核心主体的建设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获得扶持的准核心主体在承诺的建设期满后不能满足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满足条件,则撤销其备案并取消相应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对被撤销备案并取消相应政策扶持的核心主体,应如数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扶持优惠、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江海区人民政府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及其同期银行利息,可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资金的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数据时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实施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江海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准)核心主体核准备案申

   请表;

2、江海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准)核心主体扶持资金申

   领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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