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0-10 11:21 浏览数:-
GXJHFG2019004
江开发〔2019〕3号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70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高办函〔2019〕488号)的工作要求,我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决定对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附件1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018年6月22日,江高办发〔2018〕4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8年6月22日,江高办〔2018〕5号公布)。
1.将第十八条中的“社会事务局”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2.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区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区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3.将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删除;
4.将第五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修改为“审计部门按照职责”;
5.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6.将第三条“(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删除。
三、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6月11日,江高办发〔2018〕3号公布)。
1.将第六条中的“经济促进(含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含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含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2.将第十八条中的“(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或海洋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或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或海洋渔业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修改为“(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3.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年8月29日,江高办〔2017〕44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组织部、社会事务局”修改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2月19日,江高办〔2016〕5号公布)。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区社会事务部门”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并将相关人员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的收支预算,及时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修改为“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通知发动复退军人参保缴费和军龄登记。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并将相关人员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的收支预算,及时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第六款中的“区监察、审计部门”修改为“区审计部门”;
第七款中的“区国土部门”修改为“区自然资源部门”;
第八款中的“区经济科技部门”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
第十款中的“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等部门”;
第十一款中的“对重度残疾与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身份的审核确认……”修改为“区残联部门对重度残疾与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身份的审核确认……”;
2.第二十一条中的“区社会事务部门”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11月14日,江高办〔2014〕7号公布)。
1.将第十条中的“成员由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监察和审计局、总工会等部门……”修改为“成员由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工会等部门……”;
2.将第十一条中的“社会事务”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修改为“财政部门”;“监察和审计局”修改为“审计部门”;“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局”;“总工会”修改为“工会部门”;
3.将第六条、第二十条中的“社会事务”删除;
4.将第十八条中的“社会事务局”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七、高新区江海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2014年6月24日,江高办发〔2014〕6号公布)。
1.将四、结算方式中的“社会事务局”修改为“民政部门”,“财政局”修改为“财政部门”;
2.将五、工作要求(二)中的“社会事务局”修改为“民政部门”;
3.将文件最后一段中“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请及时向社会事务局反馈”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由江海区政府负责解释……请及时向区民政部门反馈。”
附件2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委托银行代收代缴实施办法(江海府〔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