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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

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职能的法律依据。

  (四)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示范文本等。

  (五)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等主要情况。

  (六)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八)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政府采购、规划公示、统计信息、人事信息等内容。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网(http://www.jianghai.gov.cn/bwbj/gthbj/)。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和渠道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邮政编码:52900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 12:00,下午14:30 - 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3863833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邮政编码:529000。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080/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公民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政府信息线下查询点。本单位在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建设大厦5楼508、511室(档案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以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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