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滘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滘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106公顷(折合0.1590亩,其中:林地0.0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滘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明星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明星股份合作经济社0.2618公顷(折合3.9270亩,其中:耕地0.2027公顷、园地0.0314公顷、林地0.01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明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五星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五星股份合作经济社0.0334公顷(折合0.5010亩,其中:耕地0.0180公顷、林地0.0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五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6604公顷(折合9.9060亩,其中:耕地0.0869公顷、林地0.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0公顷、建设用地0.3526公顷、未利用地0.171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8706公顷(折合13.0590亩,其中:耕地0.4117公顷、园地0.25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152公顷(折合3.2280亩,其中:耕地0.059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8公顷、建设用地0.006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8317公顷(折合12.4755亩,其中:耕地0.1283公顷、林地0.028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72公顷、建设用地0.2654公顷、未利用地0.052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1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7417公顷(折合11.1255亩,其中:耕地0.1423公顷、园地0.2299公顷、林地0.0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2公顷、建设用地0.131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2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0296公顷(折合0.444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81公顷、建设用地0.0123公顷、未利用地0.009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2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杰东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杰东股份合作经济社0.7830公顷(折合11.7450亩,其中:耕地0.2832公顷、园地0.0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4681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杰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2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1093公顷(折合1.6395亩,其中:耕地0.0026公顷、园地0.0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5公顷、建设用地0.058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1〕2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双红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双红股份合作经济社0.0203公顷(折合0.3045亩,其中:园地0.020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7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双红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