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公证处:
现将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5〕591号)转发给贵处,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江海区司法局
江海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发改费管〔2015〕591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江门公证处: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 ) 1so号)、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 ) 26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 ) 199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江门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仍按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文执行。
三、过去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门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司法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日
江门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 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 2 5 %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 2 % ;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 % ;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 ;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 0 5 % ;
100000001一元以上部分,收取0. O 1 % ;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 8 % ;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 6 % ;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 5%;
500001元到000000元部分,收取0. 4 % ;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 3 % ;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 2 % ;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 ;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5 % ;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 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末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 3%收取,最低收取1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 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则一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b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I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可根据公证书使用的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或当事人的需要,除办理中文证明书外,增办中外文相符证明书,每件收费75元。
十二、发往港澳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同时办理英文译本,每件收费50元。
十三、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五、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