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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4MB2C94953R/2023-0001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2-03
名称: 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行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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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行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02-27  浏览次数:-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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