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人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1-04-08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704MB2C94953R/2021-0002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8 |
| 名称: | 对经营人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
| 主题词: | |||
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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