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变更姓名的具体条件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可参考以下《变更姓名、增加曾用名办事指南》,进一步了解可在上班时间拨打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户政管理大队的电话进行咨询,户政管理大队办公电话:0750-3829000
《变更姓名、增加曾用名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变更姓名、增加曾用名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
3.《关于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079号)。
4.《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三、 受理范围
1.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① 被收养的小孩;
② 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③ 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 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⑤ 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⑥ 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 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⑧ 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
2.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不予变更姓名。
3. 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 增加曾用名的情况为公民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
四、申请材料
1.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采用A4大小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进行校验,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本人签名,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材料目录
表1 变更姓名、曾用名的材料目录
五、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六、办理流程
1. 网上申请:请扫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江门公安邑微警”,按照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2.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专窗提出申请。
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周六 上午8:30-12:00 需提前在“江门政务”微信公众号申请预约办理。
3. 受理: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专窗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
七、办结时限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需报经江海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审核审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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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