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市域社会治理产业发展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市域社会治理产业发展办法》
GXJHFG2022011
江开发〔2022〕11号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
(江海区)关于支持市域社会治理
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为加快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的发展,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现将《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市域社会治理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支持市域社会
治理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的发展,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的企业单位。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域社会治理产业”是指运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的社会治理智能化共治平台,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市域社会治理产品及其应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软件服务、产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等产业。
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购置项目用地投入、建筑和安装成本(生产办公用途)、新购置设备投入。
第四条 项目落户扶持
入驻我区市域社会智慧治理应用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域社会治理项目,按以下扶持标准执行:
(一)对入驻孵化器的,每年按在孵化器发生的场地租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对入驻加速器的,每年按在加速器发生的场地租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对入驻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剔除土地投入),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研发投入扶持
对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在50(含)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5%(含)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补助。
第六条项目建设扶持
在区内新建生产型市域社会治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0.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500万元。
第七条 增资扩产扶持
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的市域社会治理项目,固定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100万元。
第八条经营表现扶持
(一)上规奖。从事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生产或技术服务的区内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增量奖。从事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生产或技术服务的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融资发展扶持
(一)开展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对从事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生产或技术服务的区内企业,在我区的江门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贷款,按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促进企业争取风险投资。从事市域社会治理产业生产或技术服务的区内企业在获得风险投资时,按风险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3年内迁出高新区(江海区)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区科学技术局是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咨询电话:0750-386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