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JHFG2022006
江开发〔2022〕7号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
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抢抓“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机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区委区政府“工业立区、制造强区”工作举措,加快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步伐,全面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三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新引进产业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知名企业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在投资监管协议建设期内,每年按照年度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申请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二)加快产出奖励
新落户企业通过租赁厂房形式落地,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上规的,除获得市、区“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外,在产值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叠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此项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项目投资主体在获得本项奖励后,可将获得奖励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
第四条 总部经济引进奖励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迁入企业,经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按照我市总部企业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条 重大项目奖励政策
对首次落地或整体搬迁到本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区政府核实后,可给予政策支持:
(一)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亿元以上的;
(二)项目达产后产值100亿元以上的;
(三)符合本区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与健康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整体搬迁或投资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落户奖励
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在本区转化落地的,通过项目评估,并经区政府审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项目落地后,给予引进项目团队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牵头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3年内禁止其申报本扶持奖励办法各项扶持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符合本扶持办法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除列明叠加享受的外,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生产配套设施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相关名词解释
1.总部企业: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标准认定。
2.央企: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3.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上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4.“小升规”工业企业是指小微工业企业转型从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专精特新”是指经工信部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咨询电话:0750-389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