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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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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1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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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全区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统筹协调、立项审批。

(四)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等“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1+3+N”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五)统筹协调区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指导各部门、各街道(村、社区)网上政务应用和建设。

(六)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八)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保障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九)负责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并配合市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十)统筹推进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站)的规范运作。

(十一)负责对市12345 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进和督办,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生产、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联络、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二)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起草政务服务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深化全区清单制改革,统筹“1+3+N”清单管理,牵头落实区级权责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等工作,配合市做好“1+3”清单信息管理和公示系统平台建设。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负责深化全区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政务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指导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实体办事大厅和政务服务网融合发展,构建线上线下、网上办事服务与实体办事大厅一体化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区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评估、考核区级政务服务质量。负责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区级政务服务的投诉和建议,负责12345 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配合市做好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数据综合管理股。负责起草政务信息化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区“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采购管理。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预算编制审查工作。制定政务信息项目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电子政务标准备案工作,统筹政务信息化需求,汇总和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政务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评估区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效果。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电子政务外网和云网资源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组织协调推进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制度。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依托数据治理推进审批和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支撑行业监管、协同监管和主题监管等大数据应用工作。执行基础政务系统、政务云平台和网络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及政务大数据收集、储存管理、安全管理、开放和共享应用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开展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使用移交等工作。组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运营保障工作。配合市做好“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保障体系,以及政务信息系统统一信任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全区政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区级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编制6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 名。股级职数3 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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