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115号);
5.《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3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1.责任主体:江门市江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方式:江门市江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4.监督渠道:电话监督。
监督电话:0750-3867381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