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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2-1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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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1711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1231日前在我辖区成立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实行网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网上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其登记管辖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网址为http://gsxt.gdgs.gov.cn/。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各市场主体负责,登记管辖机关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1日至630日向登记管辖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四、《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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