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蓬江区和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的通知(江建函【2017】1406)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9-05 15:04 浏览数:1459
江门市民政局,蓬江区住建局、江海区住建和水务局,市区公房管理中心: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将开展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年审对象
1、2016年12月前经过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2014年12月前经过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三、年审程序
(一)由蓬江区、江海区住建部门通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要求相关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资格年审。
(二)年审家庭从住房所管辖的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工作站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也可从市住房保障系统网上下载《年审表》,如实填好并附上户口簿及身份证、收入证明、居住证明、低收入证、低保证、家庭资产资料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与申请程序相同),于9月30日前提交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邑门式)或就业单位;
(三)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自收到申请资料后20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区住建局自收到初审资料后20日内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在收到复审资料后20日内联合审批。
四、对年审不符合住房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家庭或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向其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经审核,对参加年审的住房保障家庭,按情况作如下调整:
1.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转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
2.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收回其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
五、相关要求
请蓬江、江海两区住建局抓紧时间组织各街道(镇)办事处开展辖区内保障家庭(名单详见附件)的年审工作,务必在年审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名单
2.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
年审名单
3.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
年审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30日
(江建函【2017】1406)关于开展2017年蓬江区和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的通知.pdf
附件1: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名单.xlsx
附件2: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名单.xlsx
附件3:2017年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