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市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27年江门市江海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前。
二、征集原则
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且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也可以按每间房间认定为一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计算时间应从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运营期原则上不少于6年。
三、征集范围
(1)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应接受政府指导,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应完成室内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并明确租金标准。
(2)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需一致,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
(3)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各项规定,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4)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5)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申请认定,位于产业园区的,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位于中心城区的,应对外公开配租。
(6)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方式
请将申请材料发送到电子邮箱:780206947@qq.com 。
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