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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通知公告

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2-27 11:3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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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结合《关于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县(市、区)级工作职责的通知》(江建房函〔2025〕23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江海区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在江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

  自2025年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起,未按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已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但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补交开业信息。此后,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的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变更之日或者自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业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再次报送信息。

  (二)报送资料

  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2.自有资金信息;3.从业人员信息;4.固定经营服务场所信息;5.住房租赁信息查验、住房租赁档案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客户投诉处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信息;6.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报送方式

  携带纸质材料至我局现场提交。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与房地产业股602室,咨询电话:3861833。

  三、法律责任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住房租赁企业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报送要求,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我区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秩序。

  附件: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doc

  

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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