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海区委宣传部、江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股室及各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江海区委宣传部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分管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江海区委宣传部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股室、各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股室、各下属事业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将拟公开信息发送至办公室;
(三)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江海区委宣传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交由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审核;
(四)审核通过,将拟公开信息通过政务公开信息渠道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江海区委宣传部(江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doc
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宣传部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