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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邱望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1-06 12: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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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邱望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邱望仁;住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号;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441426198012*******。

  你在2018年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长兴街53、57号江海区飞业口腔用品店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收取费用350元。以上事实有1.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1份(工单编号:916145);2.《现场笔录》1份(编号:H2024102901);3.《询问笔录》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决〔2024〕19、20、21、22、23号);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处〔2024〕11号);6.江海区飞业口腔用品店营业执照照片1份;7.邱望仁的身份证照片1份;8.邱望仁的江海区飞业口腔用品店现场照片5页;9.邱望仁的微信号截图照片2页;10.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截图1张;11.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情况截图1张。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整,同时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账号:241035009908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海卫医罚〔2025〕1号),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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