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诊所备案凭证公告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自2024年8月13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胡为,0750-3861507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8月13日
撤销诊所备案凭证公告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自2024年8月13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胡为,0750-3861507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