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版

卫生健康局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卫生健康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遴选2024年江门市江海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工作项目服务机构的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11-21 15:1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为做好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防止我区出现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疫情暴发,保护特定人群,现委托有疫苗储存和运输资质的服务机构负责为江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在库养护、配送、报废等业务,以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向社会公开遴选服务机构。

  一、项目名称及询价内容

  (一)项目名称

  2024年江门市江海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工作项目。

  (二)询价内容

  详见服务内容及要求。

   二、报价须知

  (一) 服务机构资格

  1.能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具备疫苗冷链储运相关资质。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文件需包括

  1.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3.2024年江门市江海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项目方案。

  4.资质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报价清单(详见附件)。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储运货品:非免疫规划疫苗。

  2.承运范围: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全部疫苗接种点;省、市指定的储存点;应急情况不局限于此范围。

  3.储运条件:储存和运输全程2-8℃冷藏。

  4.承运的业务量:2024年全部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包括新冠病毒疫苗。

  5.配送周期:原则上每月全区4个接种点配送1至2次,应急接种疫苗(如水痘、流感疫苗)不限配送次数,需及时安排配送。

  (二)技术要求

  1.储存要求:

  (1)根据GSP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了质量管理文件,涵盖了验收、仓储、发运等环节,并有相关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冷库相关故障、停电和冷藏运输车辆的故障等应急方案。

  (2)建立与疫苗配送相适应的部门,根据GSP要求设置部门,明确企业领导、各部门的组织关系和工作分工。配备疫苗质量相关人员,包括疫苗质管员、疫苗验收员。

  (3)制定相关仓储和发运管理文件并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操作,有专门的接收区域和发运区域。疫苗储存位置和间隔均符合GSP要求,疫苗储存位置相对独立,间隔明显,标识清晰。

  (4)应具备有自主产权的两个以上独立2-8℃冷库,容积需在200m³以上。

  (5)冷库分别配备温湿度监测、记录探头、超标自动报警系统及记录系统的电脑,疾控部门可以实时查看监控情况。冷库备用电力均备有匹配的发电机,并每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冷库分别进行了验证,验证符合GSP相关要求;对自动温湿度检测系统进行验证和校准,符合GSP相关要求。

  (7)使用信息系统对公司经营质量管理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具有与疾控部门现有系统连通的能力,具备疫苗生产企业要求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配合完成配送出库的上传处理。

  (8)按照GSP要求每年开展内审,每年能通过药监部门的检查。

  2.配送要求:

  (1)全程使用“保温箱 +冷链车”配送,需对保温箱做相应的验证。

  (2)冷藏车的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3)应当对冷藏车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4)冷藏车应具有制冷功能,能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能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记录的监测数据。

  (5)冷藏车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6)冷藏车厢内,药品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7)要完整、准确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内容包括疫苗运输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用途、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启运至到达行驶里程、送/收疫苗单位、送/收疫苗人签名。

  (8)配送企业需定时向疾控中心提供配送疫苗在运输途中的温度数据,提供相应数据的电子表格或PDF文档。

  (9)使用冷藏车运送冷藏药品的,启运前应当按照经过验证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提前打开制冷机组和温度监测设备,对车厢内预冷至规定的温度。开始装车时关闭制冷机组,并尽快完成药品装车。药品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启动温度调控设备,检查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10)疫苗运输过程中,应当实时采集、记录、上传冷藏车内的温度数据,并且具有实时打印温度记录的功能。

  (11)配送企业应按约定时间将疫苗安全送到接种单位。接种单位应对配送企业送达的疫苗外包装验收,出现明显污染、变形、破损等异常情况,接种单位有权利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配送企业赔偿。

  (12)配送企业每次完成配送任务后2日内,将配送途中温度记录(冷链车温度仪)的电子版发送至江海区疾控中心,如接种单位需要配送途中温度数据,由江海区疾控中心统一发送给各单位。

  (13)接种单位签收疫苗后,疫苗贮存及冷链管理,由接种单位负责。

  (1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将核实疫苗在运输途中的温度,对不提供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或不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包括温度超标和冻结),接种单位有权利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配送企业赔偿。

  (15)配送企业配送疫苗时,应当向接种单位提供“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疫苗运输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用途、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启运至到达行驶里程、送/收疫苗单位、送/收疫苗人签名等)、发货单和签收单等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如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

  (三)其他要求

  1.储存配送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次转让委托。

  2.储存配送企业需做好安全防护、安全防火等工作。

  3.储存配送企业需购买好相关保险。

  4.储存配送企业需配合委托方做好检查、盘点等工作。

  5.储存配送企业应当制定储存、运输应急预案:对储存和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6.储存、运输过程导致疫苗丢失、损毁、污染、变形、破损或出现温度超标或冻结等异常情况,储存配送企业须按照疫苗进货价格向区疾控中心赔偿经济损失。

  7.接种单位在使用疫苗过程中,发现货箱内疫苗短少、破损、污染的情况,配送企业应负责调查取证、协助处理,不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因储存配送企业责任导致疫苗损坏、短少,造成接种单位现场拒收的,经江海区疾控中心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为报废或只能作报废处理的,配送企业按照疫苗进货价格向疾控中心赔偿经济损失。

  9.在同车次多点配送的情况下,配送过程中因车门开启卸货引起的短暂性超温导致接种单位拒收的,配送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

  10.在符合法律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禁运;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三方面。)造成或疫苗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破损、短少、变质、损坏的,配送企业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11.遇到接种门诊投诉时,配送企业有责任迅速及时处理投诉,在收到正式书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正式书面答复。如果配送企业收到投诉后3次以上不给正式书面答复,区疾控中心有权提前终止配送协议。

  12.本次招标费用是2024年的疫苗冷链储运费用,合同时间是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如中标企业一年合同到期后,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可根据运作情况选择续签合同。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大院3号楼3515室(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薛小姐0750-3861621


  

       附件:2024年江门市江海区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配送工作项目报价单.docx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1日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