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构建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区关于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江海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局草拟了《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9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3号楼5楼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股(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hqwsjkgzhjdyzyjkg@jiangmen.gov.cn,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750—3861918,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6日
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区关于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江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以及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执业(经营)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兑现服务承诺的能力和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是指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为依据,按程序将辖区范围内符合黑名单情形的医疗卫生信用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两次或以上的。
(二)以贿赂、欺骗等手段取得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有关备案,应依法予以撤销的。
(三)在考试考核、职称评定或者科研与学术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考试考核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非法采集或者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医学需要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情节严重的。
(五)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通过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患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造成严重后果,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3份(件)或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等,情节严重的。
(七)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八)拒不接受日常监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干扰、抗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改正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九)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诊疗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依法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十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需要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管理的。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相关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包括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
2.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
3.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4.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三)同一性质的问题被不同群众以来访、来电等形式投诉举报3次或以上,且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两次或以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五)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3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六)被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曝光或引发网络炒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第六条 在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认定时,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应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的当事人(方),并列明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方)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当事人(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条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在认定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布,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江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并报送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在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间,如信用主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注销的,不影响公布;如自然人死亡的,可从黑名单中撤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医疗卫生的违法失信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信用主体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等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主体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等信息。
(二)列入黑名单的事由,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列入的,应包含作出相应处罚的文书名称、文号等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24个月,公示期限内被列入黑名单的医疗卫生信用主体需接受相应管理。如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九条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对被纳入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的主体, 在公示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黑名单主体信息。
(二)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由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
(五)限制或者取消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
(六)限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担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组织机构职务,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
(七)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卫生健康领域公益活动。
(八)将有关信息通报发改、市场监管、公共交易、政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实施或建议实施以下惩戒措施:限制或者建议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或者建议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对象;限制或者建议限制新增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核准等。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 纳入医疗卫生黑名单的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退出黑名单管理:
(一)届满自动退出。黑名单信用主体有效公布期限满24个月,自动退出黑名单。
(二)异议处理退出。黑名单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者在实施管理中发现事实依据不准、主体认定有误,经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重新审定,将其从黑名单中退出。
(三)标准变更退出。黑名单认定标准条件变更,信用主体不符合新的认定标准的,经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将其从黑名单中退出。
(四)信用修复退出。黑名单信用主体符合信用修复规定条件,申请退出黑名单,经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同意提前退出。
第十一条 纳入医疗卫生黑名单的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挽回相关损失,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挽回相关损失,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有关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作调整。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信息备案表
附件1:
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留存,一份交被告知人。
附件2:
江门市江海区医疗卫生信用黑名单管理信息备案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留存,一份上报至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