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海益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自2020年6月17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吊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被吊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如下: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