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催告书》(江海卫医催〔2025〕2号)送达公告
曹海峰(男;汉族;41292919650929****)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向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海卫医罚〔2024〕15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文号:江海卫医催〔2025〕2号),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缴至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账号:241035009908003)。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 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