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5月11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5-14 09:36 浏览数:-
卫生行政处罚信息
(2024年4月)
序号 | 单位 (姓名) | 地址 | 违法情况 | 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处罚决定书发出时间 | 文号 |
1 | 初颜美容店 | 江门市江海区康城广场2幢首层102室商铺自编06;(经营者:张馨月) | 于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收取费用1560元, | 公共场所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20000元罚款。 | 2024.47 | 江海卫医罚〔2024〕3号 |
2 | 江海玉德诊所 |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乐祥东路54、56、5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辉) | 江海玉德诊所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存在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未经江海区卫生健康局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收取检验费用2990.4元。 | 医疗机构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给予江海玉德诊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0.4元,合并处以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4.10 | 江海卫医罚〔2024〕4号 |
3 | 江门市静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海中东诊所 |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中东村上石里8巷1号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医疗机构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警告 | 2024.4.25 | 2024—06 |
4 | 江门市安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清头洲围(自编18号厂房) | 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 公共场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警告 | 2024.4.30 | 202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