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海区雅云口腔清洁用品店(经营者:陈超华;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194814)
你(单位)未按期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海卫医罚〔2023〕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江海卫医催〔2024〕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62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缴至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账号:241035009908003)。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