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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概念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1-23 11:4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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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概念
  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居)民自治,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使基层的计生工作逐步走上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路子。

二、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历程
  早在1994年中国计生协实施了与国际计生联的合作项目——民主参与民主监督项目。

  1995年7月,中国计生协制定了《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

  2008年10月,中国计生协在河北唐山召开了全国计生协计生群众自治工作研讨会。提出了“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作主人”的长效工作机制。

  2008年10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计生协联合下发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2009年9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计生协在湖北武汉召开了全国人口计生基层自治经验交流会。会议决定从2009年起,用五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

  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引导“万村(居)示范创建活动”强基提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计生协在广西桂林联合召开了全国诚信计生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座谈会。

  2014年2月,中国计生协下发了《关于开展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回顾评估的通知》。我省形成了回顾评估报告并报中国计生协。

三、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目标
  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总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分目标有三点:即实现权益(合法婚育权、知情选择权、技术服务权、奖励扶助权)、提高群众自觉性(晚婚晚育、避免节育、依法生育)、提高自治能力(维权能力、管理能力、诉求能力、自律能力)。

四、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
  实现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群众组织(计生协会)和自治制度(计生干部选举制度、评议制度、计生事务决策度、章程合同制度、计生事务公开制度)的基本保证得以实现。

五、计生协在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职责
 1、在自我教育中唱主角。围绕“计生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做到“宣传发动入户、征求意见到人”。利用会员之家、会员宣传队等,演身边人,颂文明事,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迪。

  2、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组织会员带头参与、带头宣传、带头示范、带头反映民意、带头维权监督,充分发挥骨干带动作用。

  3、在自我服务中挑重担。发挥群团优势、人才优势,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积极为群众服务。

  4、在自我约束中维民权。通过“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履行民主维权的责任,促进村(居)务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民主。

六、广东省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基本情况

    自2009年中国计生协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以来,我省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验收表》等相关文件,较好地指导了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的开展。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有力地推动了示范村(居)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抓住新时期计生工作机遇,探索基层计生工作有效途径,增强计生基本国策在基层执行的公信力,促进人计生事业科学、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计生协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建立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群众工作,推动了计划生育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今年6月份我省推荐的广州市越秀区被中国计生协批准为“计生基层群众自治项目示范区”创建点。目前,我省已创建了457个国家级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和1561个省级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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