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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4-09 15: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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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省和市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区及各街道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区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区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指导各街道、区直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生产、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财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负责管理办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网报系统,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备的日常管理。指导全区统计改革、制度建设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起草统计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统计信用建设。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统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区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综合统计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负责全区与各街道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定期核算。开展全区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负责民营经济统计。配合做好区委区政府各项考核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对外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协调、组织统计年鉴编印工作。组织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撰写全区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统计会议报告。指导综合核算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统计制度、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区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科技、人才资源、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和监测。负责区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区社会发展水平评估。配合建立人才发展指标统计体系。负责相关专业规模以下工业、资质等级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下服务业等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为“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三)经济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对全区工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能源和环境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区及各街道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组织实施全区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负责相关专业“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承担各项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负责全区基本单位名录的建库、维护、更新工作。

第五条 区统计局人员编制8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1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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