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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开)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2-12 18:1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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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公开)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信息公开

  一、主体信息

  1.执法主体名称: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

  2.执法机构:办公室。

  3.办公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3号楼5楼。

  4.联系方式:3861172。

  5.执法人员信息情况表。(附件1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27.html

  二、职责信息

   1.单位职责。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zjg/jgzn/content/post_1125116.html

  2.执法岗位责任: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区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依据信息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560929.html

  四、程序信息

   1.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29.html)

  2.行政检查流程图。(附件3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31.html)

  五、清单信息

  1.江海区统计局权责清单。(附件4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34.html)

  2.江海区统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5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39.html)

  3.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附件6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42.html)

  4.江海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附件7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tjj/zcfg/content/post_1870644.html)

  六、监督信息

   1.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告知的权利。《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可通过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接受来访等。

  (1)专线电话:0750-3861172;

  (2)电子邮箱:jhtongj@126.com。

  (3)邮寄及来访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3号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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