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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4-21 09:5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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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各统计调查对象: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关注和支持,为推进依法依规统计,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相关规定,特将相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受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

(一)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拒绝非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要求

(一)“四上”统计调查对象【一套表调查单位(含投资项目单位)】

1.及时申报入库纳统。已达到“四上”单位入库纳统标准(详见附件1)且尚未纳入“四上”单位名录库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统计机构申报入库纳统,并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详见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一套表调查单位(含投资项目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若已达到“四上”单位入库纳统标准,而拒绝填报《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月度纳入申报表》和提供相关审核资料的,将违反《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依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已纳入“四上”单位名录库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时登录《统计云平台联网直报系统》(网址:https://tjy.stats.gov.cn)如实填报相关统计调查报表

3.配合和接受数据质量核查。已纳入“四上”单位名录库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对其他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并接受统计部门的数据质量审核查询或数据质量现场核查。

(二)其他统计调查对象

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确定为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方案及时、完整、如实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其他要求

上述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指定本单位实施统计调查的统计负责人及配备专责统计员,支持和组织本单位统计员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若单位名称、地址、统计负责人、统计员等统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当地统计机构进行更新。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条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中有第(一)、(二)、(三)、(四)、(五)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当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有第(六)、(七)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四)、(五)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六)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再次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1.四上”统计调查对象入库纳统标准

2.四上”统计调查对象入库纳统申报材料

  3.四上”统计调查单位填报报表及报送日期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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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库或新入库)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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