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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5号)

文章来源: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更新时间:2018-06-21 15:2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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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年6月19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共169人,登记了1.49农户、41个村级单位54个农业经营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农普办和区发改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41个村居委,268个自然村。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我区共有54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个;6152农业经营户,其中,141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区共有895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我区共有拖拉机17台,耕整机28台,旋耕机23台,播种机2台,水稻插秧机17台,机动脱粒机8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我区在乡镇地域范围内,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我区100%的村通电,9.8%的村通天然气。14.6%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我区10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63.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00%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82.9%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6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68.3%的村有卫生室。

五、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我区99.9%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99.9%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99.5%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江海区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江海区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5.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6.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7.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1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19.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指村本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2.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3.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4.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25.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年6月19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我区农业经营户6152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41户。我区农业经营单位54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37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我区拖拉机17台,耕整机28台,旋耕机23台,播种机2台,水稻插秧机17台,排灌动力机械732套,机动脱粒机8台,饲草料加工机械75台,剪毛机5台,增氧机1786台,果树修剪机35台,农用运输车85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我区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61眼,排灌站数量107个。

2016年末,我区灌溉的耕地面积766.28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24.7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0.3%,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9.7%。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我区温室占地面积2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0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4公顷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江海区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江海区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年6月19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区4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我区100%的村通公路,100%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我区100%的村通电, 9.8%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 1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14.6%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我区100%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63.4%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00%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我区6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2.9%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7.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我区68.3%的村有卫生室,56.1%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我区58.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9%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73.2%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3.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4.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6.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7.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8.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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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区1.49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我区99.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2万户,占80.9%;拥有2处住房的0.26万户,占17.8%;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02万户,占1.4%;拥有商品房的0.1万户,占6.6%

我区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0.96万户,占64.6%;砖混结构的0.46万户,占31.2%;砖(石)木结构的0.06万户,占4.1%。


 

    二、饮用水

我区1.49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9.9%

三、卫生设施

我区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48万户,占99.5%;使用其他厕所或者无厕所的0.01万户,占0.5%。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我区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33台,摩托车、电瓶车200.9部,淋浴热水器113.7台,空调165.2台,电冰箱102.4台,彩色电视机125.6台,电脑85台,手机297.9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我区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46万户,占98.5%;主要使用电的1.35万户,占90.5%;主要使用柴草的37户,占0.2%;主要使用太阳能的32户,占0.2%。(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年6月19日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我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0.9万人,其中女性0.39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0.05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39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45万人。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未上过学3.9%;小学43.2%;初中39.6%;高中或中专12.1%;大专及以上1.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种植业89.8%;林业0.7%;畜牧业1.4%;渔业7.6%;农林牧渔服务业0.5%。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我区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0.04万人,其中女性0.01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002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02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01人。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未上过学0.6%;小学34.3%;初中47.1%;高中或中专15%;大专及以上3.1%。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种植业12.5%;林业1.7%;畜牧业14.8%;渔业71%。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我区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0.03人,其中女性0.01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005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02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004万人。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小学34.5%;初中24.3%;高中或中专27.3%;大专及以上13.9%。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种植业40.1%;林业18.7%;畜牧业18.4%;渔业6%;农林牧渔服务业16.9%。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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